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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發問者:綠茶包 ( 實習生 5 級)
擅長領域:星座血型 | 紫微斗數
發問時間:2012-05-05 15:00:22
解決時間:2012-05-14 17:53:55
解答贈點:10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1 評論: 0 意見: 0
[ 檢舉 ]
網友正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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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0 人評價一.請問為何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是行政處分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
3-143--6要如何界定存續力與否?
tks2012-05-06 20:39:21 補充
也就是說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一直都存續有效的意思囉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Obstinate ( 實習生 1 級 )
擅長領域:國家考試 |
回答時間:2012-05-06 17:24:13
[ 檢舉 ] 行政程序法§110III之〝存續力〞主要分2種
一、形式存續力(主要在拘束人民):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時發生,又稱為『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力』因為人民自己不屑去撤銷的,誰叫要讓它過期....Eg.若人民今天收到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此時“形式存續力”尚未產生┐,經過訴願期間30天(訴願法§14),如果人民都沒有去訴願,此時那張行政處分便會產生“形式存續力”!(也就是說超過法定救濟期間,便會發生形式存續力)
【目的:是希望人民及時行使權利】法律不保護自己在權利睡眠的人,自己要睡的,怪誰呀><凸 然而,有原則必有例外,其例外在:行政程序法§128,此法條稱為"行政處分之再審/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再開
例外的意旨在: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例如:收到徵兵處分,具有時間之延展性(持續性)』 所依據之事實(役男之生理狀況)事後發生(服役到第三個月的時候,腿摔斷)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例如:今天某甲去當兵,服役三個月後,摔斷腿,醫師診斷為無法回覆,其原來之徵兵處分可以重新檢討.法律上義務的免除就是對相對人有利 在法學上稱為:義務之免除
(二)"發生新事實"(通說認為有立法瑕疵)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也就是為啥稱為行政處分之再審)
法定救濟期間原則上是3個月,最長5年
二、實質存續力(主要在用來拘束行政機關):發生在對外宣示時發生→行政程序法§110:書面(送達起發生實質存續力)
書面以外(知悉時起發生實質存續力)一般處分(公告日起)
,又稱為『不可變更力』(相對性之不可變更力)非絕對性之不可變更力【目的:是希望行政機關不要朝令夕改,出爾反爾】
其例外為:行政處分之廢棄 廢棄分2種,撤銷是基於依法行政 廢止是基於情事變更
參考資料
自己辛苦花時間打的+參考書籍資料 2012-05-06 17:33:30 補充
形式存續力具有不可爭訟性,就是時間一到,行政處分產生形式存續力,人民不可再訴願、行政訴訟了!!!
相關詞:
給力,跳躍力,力豹士,力豆力豆,心有餘而力不足,多力多滋,王元口力口,力的情遊戲,保守力,力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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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評價 謝謝知識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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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50504197